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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第2條、第9條一案,請查照

一、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1日府人力字第1140397541號函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603號書函轉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9019D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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